理大衝突14人暴動罪成

2023-09-10 00:00

眾被告由囚車載離法庭,還柙10月4日判刑。
眾被告由囚車載離法庭,還柙10月4日判刑。

2019年11月警方封鎖理大後,有網民呼籲反包圍警方防線及營救受困理大內的示威者,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與警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等物,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及拘捕213人。當場被捕的其中14名男女早前否認暴動等罪受審,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,須還柙至9月26日求情及10月4日判刑,以待索取背景及教導所報告。暫委法官劉綺雲指現場有投擲物品的聲響和催淚煙氣味等,各被告在場必然意識到暴動,而警方並非沒有給機會離開,故各人不可能是在現場無辜路過及被誤會為暴動者。
14名被告為18歲女生陳建堯、19歲李樂庸、19歲鄧燁明、19歲林紫晴、25歲孔君濠、23歲桂雋豪、25歲黎俊文、22歲劉達森、26歲李德輝、21歲魏健、23歲譚樂軒、25歲譚文駿、28歲譚伯全和24歲田浩輝,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;譚樂軒另涉攜有一支雷射筆,昨被裁定在公眾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。

劉官昨頒下判詞,指案發時不論有否聽到警方警告,任何身處暴動範圍附近的人必然聽到和感受到示威者的嘈雜聲、警方發射海綿彈和催淚煙、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的聲響,無辜途人必定會盡快離開現場;不可能有人在警方推進後進入暴動範圍而被誤會為暴動者,亦不可能有人在暴動範圍外被制服後遭帶入防線內。

劉官續指,無離開暴動現場的人是選擇不離開,並非因為警方展開圍捕前不給予他們離開的機會,他們是藉留守現場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,助長氣燄,是有意參與暴動;即使他們在警方推進前的一刻才進入,出現在現場的人亦必然有參與暴動的意圖。

考慮到各被告被截停時的衣着裝束及身上攜有口罩、生理鹽水等示威者常見裝備,加上各人並非居住在附近一帶及無前往案發地點的理由,劉官指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在暴動現場出現絕非偶然、無辜第三者,而是蓄意留守現場並具有參與涉案暴動的意圖,故裁定各人暴動罪名成立。
暴動現場出現絕非無辜第三者

另外,孔君濠傳召前女友何倩婷作辯方證人,何供稱案發當日與另一男生到奧海城和朗豪坊一帶偷情,曾行經彌敦道一帶及到酒店「開房」,期間她透過手機程式定位得知孔曾在櫻桃街公園附近,並懷疑孔當日跟蹤她。但劉官認為何當時受到情慾牽動而選擇與另一男生開房,反映她當時「感性大過理性」,卻又理性分析跟蹤一事,這並不合理。劉官認為辯方證人非實話實說,孔君濠的女友供稱懷疑孔當日跟蹤她,但從未向孔提起此事,若此言屬實,辯方為何無緣無故會聯絡她作辯方證人。

此外,林紫晴和譚樂軒有出庭作供,黎俊文則傳召工作夥伴作辯方證人,而鄧燁明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在場做志願急救員。但劉官均不信納各人說法,指各人說法均有不合理之處。同案19歲被告李文彬,較早前已承認暴動罪,亦押後至10月4日判刑。案件編號:DCCC 799/2020、DCCC 462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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